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调工作岗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调工作岗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是公司领导认真考虑过的,自己可以在新的岗位上努力去适应一段时间。到了新的工作岗位上,很多人都不太适应,毕竟,在旧的岗位上年头比较多,干起来也比较得心应手,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公司的领导对某个人针对性的调岗,这个人可以在新的岗位上努力去适应一下,说不定,新的岗位能够让自己更好的发挥自己的潜能,更适合自己,所以不要轻易下结论,新的岗位是否适合自己。
通常情况下可以调回原来岗位。
因为员工升职后需要适应新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如果觉得无法胜任或者想要回到原来的岗位,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
但是也要看公司的情况,如果原来的岗位已经没有人了或者不需要这个岗位了,那么就可能无法调回原来岗位。
另外,员工升职后调回原来岗位需要考虑一些问题,比如会不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能否胜任原来岗位的工作等等。
按理说是可以的。
员工既然升了职,说明新岗位比原岗位级别高,或虽是同岗位但级别不同了(如,仍为医生,主治医师升为副主任医师)。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升职了只要没出问题(包括工作差错),是不会回原岗位的原职级的。如果如了问题或将原岗位提升级别,调回原岗位也是有可能的。
一般情况是不可以的。
首先,干部提拔是一个严肃的过程,并且经过了各种程序和会议之后,才下发的任职文件,而且红头文件是需要归入个人人事档案的。
升职提拔试用期如果没有犯大的错误是不会降职的,如果降职需要有正当理由,而且也是需要记载入档案。
劳动法调岗降薪的规定相关内容如下:
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调任到行政管理岗位,最大的好处就是身份从事业单位职工转变为公务员,可以正常享受公务员职级并行、提前退休等政策,就算以后事业单位有职级并行、提前退休政策,和公务员肯定是有一定差距的,而且至少短时间内事业单位职工无法享受。只要到了公务员岗位,虽然发展空间相对会提升不少,但以前的工作方式有很大的差距,这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
从专业技术岗转为行政管理岗,原来获得的副高职称无法继续享受,以后走的也是职级路线。对于统一调任的职工来说,一下子失去了专业技术工作变成管理工作,对于那些长期奋斗在一线的专业技术职工来讲,也得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
通常情况下,四十多岁的副高职称到退休时将会有很大概率晋升为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的收入已经可以和正科级公务员相比了,如果在晋升为高级职称,收入方面肯定会比公务员高,到底公务员身份重要还是工资更重要,这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调工作岗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调工作岗位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