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作岗位和合同岗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作岗位和合同岗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参聘岗位和编制岗位的区别在于,编制岗位是人社局职改办根据事业单位总人数分别设置的高级、中级和初级编制岗位。
例如单位总人数为50人,给设置了副高级职称编制2人;中级职称编制18人;其余都是初级职称。
应聘岗位则是,单位两名副高级岗位已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编在岗了。现在又出现1名专技人员获得了副高级任职资格证书。那就只能先在中级职称岗位继续任职。
等两位副高职称人员中有一人退休了或调离单位了,这位没有岗位的副高级职称人员才可应聘,与单位签订聘任书。
参聘岗位不具有稳定性,随时都可以被解聘,合同期满或者是岗位人员过满都有可能被解聘,。编制岗位具有稳定性,编制岗位的人只要自己没有违背法律法规,都没有被解聘的风险。根据巜劳动法》上的内容,两者所受待遇也不同,在编制岗位的人享有五险一金,但参聘岗位的人不一定有一金。
合同如何约定的,一般劳动合同中不会把职务安排的特别明确,这样约定对企业自身是不利的,如果约定确实与实际不一致,你可以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未协商一致不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医院后勤的正式工和合同工的主要区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些差别。医院后勤正式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无固定期限和有固定期限两种,而合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是非常明确,都有个年限的具体时间,譬如三年还是五年不等。其他都实行同工同酬的基本做法。
单位不可无故调岗,辞职情况下可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辞职。
当工作岗位与签订的岗位不符合,属于合同的变更,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是合同的变更,应该要得到双方的同意。
如果劳动者对此变更不同意,完全有理由要求单位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单位仍然不听取意见,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按合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作岗位和合同岗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作岗位和合同岗位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